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505,201210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5號
原 告 許雪香


被 告 王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之系爭十六筆土地,依其面積及公告現值總額計算結果,核定為新臺幣31,461,2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8,936元。
茲因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101年度救字第85號),如經確定准予訴訟救助,則原告即得暫免繳納上開訴訟費用;
惟苟上開聲請訴訟救助確定被駁回,原告即應如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確定被駁回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