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508,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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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魏達陞
被 告 葉順成
葉承家
葉承福
葉順發
魏逢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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