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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9號
原 告 王明瑞
被 告 吳春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80元(原告訴請返還土地面積8.4平方公尺乘以該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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