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511,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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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王水旺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王盈智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王盈策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王昭詠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王昭惠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呂明毅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呂縵里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呂宗儒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王盈超即王林枘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營農事實行組合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9,832元(依原告提出之臺南市政府民國101年6月15日府地籍字第1010481563B號公告之標售底價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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