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512,201210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吳豪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毅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