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513,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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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3號
原 告 張維文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前原告與被告余春慧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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