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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游國昭
被 告 王游秋月
許游亮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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