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佳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泰清
(送達代收人洪梅芬律師住臺南市○○路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8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0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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