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全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
被 告 葉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