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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林俊輝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定剛、蘇政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9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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