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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朱祐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銀樹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即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優先購買之臺南市○里區○○段900號土地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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