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許朝順
被 告 王壽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民國78年間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160,000元,依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函覆,按通貨膨脹率換算78年初新台幣1元相當於101年新台幣1.5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4,400元(160,000X1.59﹦254,4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