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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送達代收人葉元昌
被 告 李蘭香
李雅雯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 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之詐害行為及塗銷被告間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雖並無客觀之交易價額可供核定,然原告請求撤銷之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5,290元(計算式:91,900+149,640+13,750元=255,290元),此有原告提出被告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一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又其主張對被告李雅雯英之債權額為1,645,912元,已逾上開撤銷標的之價額,是本件應以原告請求撤銷之標的價額255,29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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