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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新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喻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2,5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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