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540,201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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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0號
原 告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被 告 馮永麟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係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或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3,385,2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2,821平方公尺×1/1=3,385,2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在卷可按;
依上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38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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