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543,2012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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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至平
被 告 陳清泉
涂卉平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902號裁定參照)。
次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27號裁定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涂卉平對坐落臺南市○區○○段586地號及其上1023建號建物,經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以100年台南土字第117471於100年8月15日所登記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暨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就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923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101年9月12日所為之分配表中關於被告涂卉平應受分配部分(含執行費)均應更正為零,由民事執行處重新製作分配表。
其聲明乃屬以一訴訟主張數項標的,自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其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
聲明部分,經核算原告主張剔除分配表中被告所受分配款項共60萬2,558元(計算式:應予剔除之參與分配執行費5,558元+應予剔除之第2順位抵押權600,000元=602,558元)後,原告因本件勝訴判決變更分配表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2萬3,940元,有分配試算表在卷可佐。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2萬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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