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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0號
原 告 臺南府境代天府
法定代理人 王莉惠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0150號強制執行事件所命應拆除地上物所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3,341,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16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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