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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4
號原 告 洪逸堃
被 告 賴劉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738-7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交還原告,是應依上開土地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新臺幣23,000元,乘以該地上物占用上開地號土地之面積以定其訴訟標地價額。
惟查,上開聲明未據原告於起訴狀陳明上開地號土地遭無權占有之面積若干,致本院無法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由原告依上開說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附錄法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
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
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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