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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東榮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麗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政誠、黃柏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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