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吳生根
吳金村
被 告 林陳金菊
林耿弘
林佳靜
之1
林耿賢
上列原告吳生根與被告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吳生根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72,4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64元。
又上列原告吳金村與被告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吳金村起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801,50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7,12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吳生根、吳金村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一:
臺南市善化區○○○○段696地號土地1,700元/㎡×2,448㎡=4,161,600元
臺南市善化區○○○○段671地號土地2,800元/㎡×2,361㎡=6,610,800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61,600元+6,610,800元=10,772,400元附表二:
臺南市善化區○○○○段697地號土地1,700元/㎡×2,447㎡=4,159,900元
臺南市善化區○○○○段670地號土地2,800元/㎡×2,372㎡=6,641,600元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59,900元+6,641,600元=10,8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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