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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黃麗蘭、陳佳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履行契約,其買賣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849,500元,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一紙可按。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15,84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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