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呂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佳儀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4,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訴訟代理人應同時補正委任狀,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幸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