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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黃素雅
鄭婉伶
王良泰
謝宜澄
林宗達
曾韋霖
王俊敏
黃厚銘
徐顧仁
蘇守堂
林道忠
崔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林佳璋、永誠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後,原告等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330元(計算式:44,659×1/2=22,33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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