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補,67,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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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郭德隆
被 告 蔡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492元(計算式:318,132元+15,360元=333,49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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