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陳思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福林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100元(即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主張優先購買之臺南市歸仁區○○○段7884建號建物拍定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