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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張依涵即張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德合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78,0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5,74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308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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