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蔡擇論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梅香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37,000元(即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8794號強制執行事件,投標人即被告邱梅香參與本院拍賣債務人李彥廷所有坐落於臺南市歸仁區○○○段1323-1地號、1325地號土地之拍定總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4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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