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親,2,201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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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2號
原 告 李桂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台生、李佳軒及孔祥青等間請求裁判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均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該部份業經本院以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尚應繳納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之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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