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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桂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台生、李佳軒及孔祥青間確認親子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101年1月1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共新臺幣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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