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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35號
原 告 吳紹貞
吳紹謙
被 告 吳坤保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否認推定生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8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起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而原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重區○○○街22之3號一節,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子女即原告住所地之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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