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4號
原 告 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珠
訴訟代理人 許信惠
被 告 陳郁瑄
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裁判費經核為20,800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500元,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2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