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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告 盧燈獻
被告 盧燈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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