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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陳兆鑫
被 告 林黃千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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