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2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周章欽
訴訟代理人 賀文群
黃明秋
被 告 林昭良
兼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盧秀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