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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7號
原 告 蔡阿辣
被 告 黃久子即黃陳美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久子即黃陳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嗣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1年度司促字第25504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院遂於民國10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未繳納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紙附卷可憑。
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上開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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