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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趙賢輝
被 告 黃冠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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