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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吳進丁
吳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元,惟查: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於民國96年1月19日就坐落臺南市○區○○段220-298地號及同段220-857地號、權利範圍均為10000分之423之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坐落220-298地號土地上之同段8308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路○段177巷46之2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50,000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其抵押債權不存在;
並依民法第242規定代位請求被告吳玉雲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而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554,426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5,500元×面積(494+20)平方公尺×423/10000=554, 4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份附卷可按。
又鄰近系爭建物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74,000元,有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房屋交易價格簡訊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系爭建物面積為72.51平方公尺(約21.93坪),故系爭建物現值為1,622,820元【74,000元/坪×21.93坪=1,622,820】,則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合計為2,177,246元(計算式:554,426+1,622,820,=2,177,246)。
是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顯然高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50,000元,揆諸上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裁判費3,750元,尚應補繳7,645元【計算式:11,395-3,750=7,64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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