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188,201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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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8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 告 翁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85元,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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