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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蔡進耀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零參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促字第26729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8,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03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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