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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于泓任
被 告 梁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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