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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3號
原 告 林陳玉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6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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