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淵鐘即王三郎之繼承人、王烟誥即王三郎之繼承人、王秀絨即王三郎之繼承人、王秀麗即王三郎之繼承人、王淑玲即王三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78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571,8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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