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217,2012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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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17號
原 告 陳正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姜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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