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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怡方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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