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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 告 杜秀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李文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文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表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及其具體原因事實,並載明主張該事實所用之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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