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221,201210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 告 杜秀典
被 告 李文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