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1,訴,1225,201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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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載明被告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俾憑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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