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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黃宏達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黃崑育即黃宏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因受委任處理事務所收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扣除前於調解時已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41,0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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