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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韓瑞玉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9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卷內可憑(見補字卷第17頁)。
原告逾期迄至101年10月1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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