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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1號
原 告 萬金存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寶貴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0,697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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